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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弥补亏损怎么做账?

编辑: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方式,费用化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资本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与企业亏损有关的限制条件。即无论企业加计前亏损还是加计后形成亏损都不影响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到“纳税调减”栏内,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因此而造成了亏损,与其他原因形成的亏损一样,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后结转5年进行弥补,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其条例给予纳税人的权利。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属于费用化支出的,先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属于资本化支出的,先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项目完成后再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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